法律前沿 | 最高院发布立案登记制实施两周年情况 国家赔偿案件同比翻一番
导读:今天(5月18日)上午10时,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两周年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林文学主持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甘雯副庭长介绍全国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改革两年以来相关情况。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何鑑伟、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欧岩峰、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院长张斌介绍所在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两年来的相关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甘雯介绍
全国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相关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甘雯
2015年5月1日,人民法院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改革。两年来,全国法院严格按照党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党组部署,精准发力,强力推进,以“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承诺担当改革重任,以“偏向虎山行”的劲头攻坚克难,以“钉钉子”的决心持续深化改革成果,以“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的理念协同推进配套改革,基本解决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
一、蹄疾步稳 立案登记制改革成效明显
立案登记制改革作为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先手棋”,一子落全盘胜。在这一重大机遇面前,各级人民法院以“沧海横流,方见英雄本色”的担当和决心,坚定不移地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
2015年5月1日至2017年3月,全国法院登记立案数量超过3100万件,同比上升33.92%。当场立案率超过95%,上海、重庆、宁夏等地超过98%。立案渠道全面畅通,“有案不立、有诉不理、拖延立案、抬高门槛”问题基本根除,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矛盾纠纷的理念更加深入人心。
从各地情况看,北京、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南、四川等12个地区登记立案数量超过100万件。其中,江苏、广东、浙江登记立案数量超过200万件。
从登记立案增幅看,同比增长超过50%的地区有8个,增幅超过40%的地区有7个,增幅超过20%的地区有14个,增幅在20%以下的地区有3个。其中,增幅最大的为陕西,登记立案同比增长95.84%,最小的为天津,登记立案同比增长3.97%。
从案件类型看,民事案件同比上升25.15%。其中,河南、云南等7个地区增幅超过50%以上。增幅最高的为陕西,达86.46%;其次为云南,达63.81%。行政案件同比上升54.24%。其中,河北、山西等9个地区增幅超过1倍。增幅最高的为西藏,超过6倍;其次为上海,上升近1.8倍。刑事自诉案件同比上升60%以上。其中,上海、浙江等9个地区增幅超过1倍。增幅最高的为河南;其次为河北。执行案件同比上升55.79%。其中,江西、重庆等9个地区增幅超过70%。增幅最高的为陕西,超过1.2倍;其次为湖南,达89.13%。国家赔偿案件同比上升102.07%。其中,天津、辽宁等7个地区增幅超过2倍。最高的为贵州、宁夏,增幅超过11倍;其次为天津、陕西,增幅超过4倍。
社会各界普遍认为立案登记制度改革措施落实坚决、彻底,极大地方便了群众诉讼,提高了诉讼效率,减轻了当事人诉累。两年多的改革实践证明,人民法院以实际行动坚定落实中央要求,积极回应群众期待,在简化立案流程、便利群众诉讼、规范立案秩序、加大公开力度、完善诉讼机制等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全面兑现了保障当事人诉权的承诺,践行了司法为民便民利民的工作宗旨。去年8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察组对立案登记制改革落实情况开展了专项督察,高度肯定了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工作取得的成效。
二、六大举措 重塑立案工作新格局
改革关头勇者胜。两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问题为导向,夯基垒台,多措并举,不断巩固和深化改革成果,重塑立案工作新格局,将立案登记制改革全面推向新的台阶。
一是建章立制,强力推动登记立案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各地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基础上,结合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规范工作程序,明确诉状接收、收据出具、形式审核、一次性补正告知等流程的工作要求,使人民群众可以不受地域限制,在任何一个法院都享受到平等、同质、高效的立案服务。如广西出台13个规范性文件,健全16项配套制度,促进立案工作规范化。天津大力推进登记立案标准化建设,分门别类细化案件登记流程,确保标准统一。
二是创新方式,积极构建全覆盖、立体式、多元化的登记立案新模式。畅通大厅立案、预约立案、上门立案等常规立案渠道,不断提升当场立案效率。如山东、海南等地对符合条件的起诉,做到10分钟内完成全部立案流程。全面推行网上立案。全国已有2605家法院开通网上预约立案和网上立案,让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足不出户就可以完成立案手续。江苏在全省积极推行网上立案,两年来网上立案20万件。积极倡导自助立案。上海、安徽等地在诉讼服务大厅建设自助立案室,大大缩短了当事人排队立案的时间。逐步推行跨域立案。在总结吸收福建、浙江、安徽等地实践经验基础上,最高法院于今年3月底,召开全国法院“跨域立案诉讼服务”试点工作培训会,确定7个高级法院、7个中级法院作为跨域立案诉讼服务试点法院,逐步在全国推行跨域立案。探索协作立案工作模式。为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需要,最高法院在4月中旬召开京津冀法院立案一体化座谈会,探索建立北京、天津、河北三地协作立案新模式。目前,全国法院已经形成以当场立案为主体,网上立案、自助立案、跨域立案、协作立案等为支撑的登记立案新格局,立案渠道更加畅通。
三是优化服务,更加方便人民群众行使诉权。各级法院以诉讼服务中心提档升级,实现“系统化、信息化、标准化、社会化”目标为契机,发挥基层首创精神,建设富有特色的司法便民项目,让人民群众在立案过程中享受更加便利、高效、透明的诉讼服务。如天津建立微信服务平台,关联立案人员与当事人微信,实现材料补充工作通过微信完成,避免当事人往返奔波。湖北孝感法院配备巡回服务车,对特殊群体预约立案、申请上门立案的,半小时到达现场提供立案服务。西藏、青海、内蒙等地根据地区实际,配备双语法官,更好地保障少数民族当事人行使诉权。辽宁沈阳和平区、皇姑区法院,积极争取当地公安机关配合,协助当事人查询立案信息。江苏徐州、泰州、连云港、无锡等地设立律师服务站,由律师协会指派律师提供志愿服务。
四是强化监督,确保改革要求不折不扣落实到位。采取专项督查、常态督导、交叉检查、全面自查等方式,对立案登记制改革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坚决防止“立案难”问题反弹回潮。去年8月,最高法院接受中央改革办专项督查。10月,下发通知,要求全国法院开展自查整改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明确责任人员及完成时间,确保整改到位。同时,开展集中督导活动,对全国130家法院进行抽查,督促改进工作。各地法院普遍建立常态化督查工作机制。如黑龙江成立专门督导组,先后督导检查中院23次,基层法院33次,通报相关事项230件次。福建建立司法大督查巡视机制,采用明察暗访和网上督查等形式,对改革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广东在全省范围聘请207名律师作为立案窗口监督员,陕西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进行专题座谈,全面接受各方监督,实现阳光立案。
五是改革机制,全面加强繁简分流等配套制度建设。为解决立案登记制改革后人民法院面临的人案矛盾,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强化队伍建设,提高审判质效。最高人民法院在出台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意见、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意见基础上,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试行)》,促进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各地法院大力推行多元化解、繁简分流、简案速裁。如浙江建立大调解机制,使大量矛盾纠纷通过诉调对接机制予以化解。江苏基层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全部成立速裁组织或速裁庭,对12类民商事简易案件进行快速审理。广西全区法院实现60%以上的民商事案件、80%以上的刑事案件的“简案快审”。
六是规范秩序,广泛营造依法理性表达诉求的良好氛围。为防止滥用诉权、虚假诉讼等扰乱正常立案秩序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对惩治滥诉行为进行调研,拟于今年出台规范性文件。各级法院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制裁违法滥诉,规范立案秩序。如海南全面推行诚信诉讼制度,在立案阶段向当事人发放《诚信诉讼提示书》,并要求其签署《诉讼诚信保证书》。湖南法院对滥用诉权的起诉严格依法不予立案。两年来,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民事案件11619件,行政案件4754件,同比上升1.5倍。不少法院加大法律释明和新闻宣传力度,帮助群众了解、理解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基本内容,形成正确舆论导向。
三、持之以恒,不断推动改革纵深前进
改革争在朝夕,落实贵在持久。立案登记制改革开局良好,进展顺利。但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人民法院面临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主要包括:人案矛盾进一步加剧;窗口释明难度增大;“送达难”问题逐渐凸显;新类型案件审理执行难度加大;多元化解、诉调对接和繁简分流尚未全面落地;部分当事人对登记立案认识存在偏差;滥用诉权现象更加突出等等。下一步,全国法院将坚定不移地按照既定目标,以改革创新思维破难题,补短板,勇往直前,久久为功,把改革发展推向新高度。
一是继续加大改革督导力度。定期开展明察暗访,对各地登记立案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及时发现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督促整改。加强对涉民生如金融、房产领域重大敏感事项立案工作的调研,完善敏感案件立案处置机制。借助诉讼服务网、纪检监察网站、12368热线等平台,对人民群众反映的不立案问题进行监督,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充分依靠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力量发现立案环节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工作,不断提升立案工作水平。
二是进一步规范立案秩序。出台《关于防范和惩治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全面加强诉讼诚信建设,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权,依法惩治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行为,保障立案审判效率,维护司法权威,保障立案登记制有效实施。在立案和审判阶段发现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的,依法予以驳回并追究相应责任。召开立案受理典型案例发布会,通过公布滥用诉权典型案例,通报各地存在的乱起诉问题,以反面案例引导群众正确适用登记立案相关规定。
三是做好新型立案方式规范推广工作。出台《网上立案规则》、《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司法协作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进一步规范网上立案、跨域立案、协作立案工作,提升运用质效。今年,我们将对全国法院登记立案工作进行专题培训,明确网上立案、跨域立案服务等操作要求,统一工作标准,确保新型立案方式发挥实效。
四是大力推进繁简分流、调解速裁工作。进一步加强多元化解平台建设,支持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特邀调解组织等开展工作,推广在线调解、视频调解等便利方式,做好诉调对接工作。积极开展繁简分流,在登记立案后主动告知当事人可供选择的简易纠纷解决方式,释明各项程序的特点,促进简案快审。
五是提升立案服务水平。深化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切实解决个别地区群众诉讼不便问题。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将开展全国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示范单位”验收活动,通过先进引领,进一步推动诉讼服务水平整体提升。加强立案队伍建设,全面提升窗口人员业务水平,特别是诉讼辅导、释法明理能力,帮助人民群众正确行使诉权。
大立案、大服务、大调解——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何鑑伟介绍立案登记制工作经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何鑑伟
自2015年5月1日以来,浙江法院严格按照立案登记制的要求,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2015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共登记立案2313999件,同比上升29.02%,当场立案率达96%。
一、大立案,开启登记立案新篇章
“大立案”要求在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的前提下,大力推行跨域立案、网上立案和延伸立案,实现登记立案100% “最多跑一次”、50%以上 “一次不用跑”。
跨域立案“最多跑一次”,在坚持依法原则即不改变法院管辖权的前提下,当事人可向就近的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申请)材料,免去了当事人多次往返异地法院所需耗费的诉讼成本。
网上立案“一次不用跑”,开通全方位、直通式、兼容性的网上立案服务平台,当事人通过实名注册后,可直接在网上提交起诉(申请)材料,实现线上线下立案零距离。
延伸立案“送到家门口”,突破法院办公场所地域限制,将立案服务延伸到山村、海岛等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当事人可选择到所在乡镇(街道)的综治中心、司法所提出立案申请,综治中心、司法所先引导诉前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坚持起诉的,指导其通过网上立案服务平台向受诉法院提交立案申请,打通了立案服务的“最后一公里”。
此外,浙江法院正在全面推行诉讼服务自助终端一体机,老百姓可自助完成网上立案、跨域立案、交纳诉讼费等服务,实现立案服务地域全覆盖。
二、大服务,奠定诉讼服务新格局
“大服务”要求以建设新型诉讼服务中心为载体,大力构建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三位一体的综合性服务平台,更好地为当事人服务、为律师服务、为法官服务。
线上线下全面升级,更好地服务当事人。线上加强12368诉讼服务热线及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建设,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研发升级“浙江智慧法院”移动客户端等智能软件,当事人足不出户即可完成网上立案、网上查询、网上阅卷、网上缴退费等诉讼事务;线下升级改造诉讼服务大厅,增设当事人自助智能化服务、执行服务等功能区,方便当事人集中办理除庭审以外的全部诉讼事项。
完善软硬件配套,更好地服务律师。设立“律师服务中心”,为律师提供信息查询、卷宗查阅、休息更衣等服务。开发律师身份识别系统,律师通过验证后可通过该专门通道免安检进入法庭。
拓宽审判辅助,更好地服务法官。在诉讼服务中心进行集中送达、集中保全和集中鉴定,方便当事人的同时,使法官从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推进立案阶段同步生成电子卷宗,并于调解时建立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减轻办案工作量,提高办案效率。
三、大调解,构建纠纷解决新模式
“大调解”要求在创新发展“枫桥经验”的基础上,大力构建“纠纷解决分层递进”模式,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与立案调解制度建设,实行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形成一条高效解纷的“流水线”。
随着立案登记制的实施,浙江法院案件数在高位持续大幅增长,2015、2016年浙江法院收案量连续位居全国前三,一线办案法官年人均结案已达260.3件,是全国平均数的2.3倍,居全国第一,案多人少矛盾十分突出。“大调解”机制建设充分发挥司法对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引导作用,从源头上减少了进入审判和执行的案件数量,正是破解案多人少难题的良方,为立案登记制改革提供了坚强后盾。
建立未入额法官参与调解机制,鼓励暂未入额的法官担任调解法官,为实现员额法官集中力量精审“繁案难案”奠定基础。
全面发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通过与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对接,建立多形式、多渠道、多领域的纠纷联动化解平台。在医患纠纷、物业管理、知识产权、保险证券等多个领域均已实现与行业性组织之间的诉调对接,并在安吉法院等地区开始试点行政争议调解中心。
大力推进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与新浪网联合打造“浙江法院在线纠纷解决平台”,首创电子商务网上法庭,开展道交案件“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综合改革试点,开通法官网上工作室,试行督促程序的电子化作业。
实行繁简分流机制,发挥多层次诉讼程序效能,当简则简,当繁则繁,繁简得当,努力以较小的司法成本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置速裁合议庭,探索刑事速裁工作机制,简化行政案件审理程序,创新开庭方式,推行庭审记录方式改革和裁判文书的繁简分流。
打造“跨域立案服务”模式——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欧岩峰介绍立案登记制工作经验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欧岩峰
一、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要求,实现登记立案常态化,充分保障当事人行使诉权
泉州法院认真贯彻中央及最高人民法院决策部署, 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要求。
一是全力度推进,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快审核、快立案、快移送,法定期限内立案率达100%。
2015年5月1日以来,共登记立案各类案件261015件,与改革前同期相比增长51.14%;其中当场立案总数259223件,当场立案率高达99.31%。
二是全方位公开,统一对外公布包括立案登记在内的诉讼服务标准和流程,形成公开体系,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和监督权,倒逼各诉讼服务窗口严格执行立案登记制。三是全机制保障,建立对虚假诉讼、违法缠诉等滥用诉权行为的甄别和防范机制,完善多元解纷机制,借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分流化解不断增长的各类纠纷。
二、打造“跨域立案服务”模式,最大限度便利当事人行使诉权
泉州中院于2015年1月在全国首创推出“跨域·连锁·直通”式诉讼服务平台,拓展延伸立案登记制的便民利民功能,最大限度减轻群众诉累、方便老百姓打官司。
一是构建“跨域立案服务”模式。在遵循案件管辖等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打破传统立案诉讼服务中的地域和层级限制,在泉州区域内,当事人不论是哪里人,不论所诉案件由哪个法院或人民法庭管辖,其不仅可以选择最近的法院申请跨域立案服务,也可以选择其个人感觉服务质量最好的法院办理立案手续。
二是构建“家门口诉讼”模式。将跨域诉讼服务从跨域立案服务延伸到跨域庭审、调解、送达、执行等诉讼环节,当事人在家门口的任一法院(法庭),不仅可以申请办理跨域立案,还可以一站式地申请办理其他法院(法庭)所管辖案件的全流程诉讼事务,人“直通”到各法院、案件“直通”到办结,让老百姓在家门口打官司的梦想成为现实。
三是构建诉讼服务“连锁经营”模式。统一全市法院立案标准、服务标识、服务承诺、卷宗流转、跨域协作等诉讼服务制度,建设诉讼服务智能辅助系统,实现不同法院之间法律文书批量电子签章,全市法院各诉讼服务窗口互联化、标准化、连锁化运作,“谁来办事都一样对待、哪里办事都一个标准”,确保当事人进到任何一个法院(法庭),都能获得便捷的、最佳的办事体验。
平台运行两年多以来,共为当事人办理跨域立案服务41827件,提供异地法律咨询42178次、材料收转42108次、诉讼指引42305次,有多个案件借助该平台实现异地视频庭审、调解、联动执行等。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多次批示肯定平台建设,指出平台是有益的探索,具有深远意义,其做法和经验值得认真总结推广,并将泉州法院开展跨域立案的相关做法写入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今年3月30日—31日, 最高人民法院在泉州召开全国法院“跨域立案诉讼服务”试点工作培训会,决定在全国部分高院及中院辖区内试点推广“跨域立案诉讼服务”,将有越来越多的群众享受到家门口立案带来的巨大便利。
“二维码”自助立案——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院长张斌介绍立案登记制工作经验
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院长 张斌
立案登记制改革实施两年来,我院依法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共受理各类案件258675件,案件数量同比增长28.7%。诉讼服务中心日均接待533人,同比增长14.3%。在大数据时代和智慧法院建设背景下,我院畅通案件入口,优化诉讼服务,推动了登记立案工作顺利开展。
一、“二维码”自助引导,进入诉讼有方向
大部分群众都是第一次到法院打官司,对于诉讼的基本知识、流程不甚清楚。同时,随着当事人不断增多,法律咨询窗口也需取号排队。如何从人民群众踏入法院的第一步开始就提高诉讼效率、提高群众满意度?我们想到,如今“二维码”随处可见,只要拿手机“扫一扫”,就可以简单便捷完成付款、解锁单车等事务。于是在法律咨询窗口之外,我们开发应用了系列自助指引系统:
一是语音图文诉讼引导。当事人走进法院时,通过手机扫描“二维码”即可登入该系统,便捷获取立案和其他诉讼流程的语音和图文指引。
二是文书法规电子指引。该电子指引系统内收纳了大部分诉讼文书样本、诉讼指南及常用法律法规,当事人可按需选择,也可拿手机扫描屏幕上的“二维码”,将相关内容导入手机,随时随地查看。
三是无声排队系统。改变传统有声叫号方式,在多台大屏幕无声滚动提示排队号码,减少了此起彼伏叫号声对排队当事人情绪的干扰。同时,通过短信发送排队进程提醒,方便当事人合理安排时间。
四是自助缴费。扫描相应“二维码”即可用手机缴纳诉讼费,减少了缴费排队等候的时间。下一步,我院还将依托电子送达平台实现诉讼文书无纸化送达。
二、“二维码”自助立案,办理诉讼有互动
2016年3月,在电脑端自助立案的基础上,我院推出了手机扫“二维码”的立案方式,当事人可通过我院官网、微信公众号、现场展板等多种途径获取立案“二维码”,用手机扫一扫,在输入相关信息后生成案件专属二维码,截屏提交给扫码立案专属窗口,符合立案条件的,即完成立案手续。平均立案时间15分钟。“二维码”自助立案,不仅减少了当事人排队等候时间,也无形中拉近了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距离,促进了双方的良性互动。一年多来,通过扫“二维码”共立案23741件,占同期立案数的16.9%。扫码立案和电脑端自助立案、远程网上立案一起构成了线上自助立案平台,与线下立案平台相互结合,形成了立体立案模式,当事人可以按需选择立案方式。目前,每月通过自助立案平台立案的案件已超过50%。
三、全程多层次疏导,诉调对接有效率
当事人不仅要求案件立得进来,还要求纠纷解决方便快捷。我院2016年收案量已突破13万件,法官人均结案数达368.63件/人。面对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情况,我院着力建立健全“三级四层”诉调对接网络。36个街镇的诉调对接工作室,8个派出法庭分中心和自贸区商事争议分中心等5个专业化分中心组成的诉调对接分中心,加上我院本部诉调对接中心,共同构成“三级”诉调对接机构,与审判业务庭组成“四层”解纷平台,“司法确认+诉前调解+简易案件速裁+庭前准备”的诉调对接“四合一”模式不断健全。通过诉前调解和速裁,每月以不足10%的民商事审判资源解决了约50%的民商事案件。
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
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全文如下: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
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提出如下意见。
一、 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通过立案登记制改革,推动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二)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当事人诉讼,做到公开、透明、高效。
(三)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法院必须依法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法院受理案件。
二、登记立案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登记立案:
(一)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二)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告诉,且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四)生效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属于受申请人民法院管辖的;
(五)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作出的赔偿、复议决定或者对逾期不作为不服,提出赔偿申请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立案:
(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
(二)诉讼已经终结的;
(三)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四)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
三、登记立案程序
(一)实行当场登记立案。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实行一次性全面告知和补正。起诉、自诉和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在指定期限内经补正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的处理。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四)严格执行立案标准。禁止在法律规定之外设定受理条件,全面清理和废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土政策”。
四、健全配套机制
(一)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诉前调解与诉讼调解的有效衔接,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纠纷解决方式。
(二)建立完善庭前准备程序。完善繁简分流、先行调解工作机制。探索建立庭前准备程序,召集庭前会议,明确诉辩意见,归纳争议焦点,固定相关证据,促进纠纷通过调解、和解、速裁和判决等方式高效解决。
(三)强化立案服务措施。加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和信息化建设,实现公开、便捷立案。推行网上立案、预约立案、巡回立案,为当事人行使诉权提供便利。加大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力度,让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
五、制裁违法滥诉
(一)依法惩治虚假诉讼。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依法制裁违法行为。对哄闹、滞留、冲击法庭等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或者编造事实、侮辱诽谤审判人员,严重扰乱登记立案工作的,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依法维护立案秩序。对违法围攻、静坐、缠访闹访、冲击法院等,干扰人民法院依法立案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加强诉讼诚信建设,规范行使诉权行为。推动完善相关立法,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滥用诉权行为,明确行政处罚、司法处罚、刑事处罚标准,加大惩治力度。
转自微信公众号《法信》